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处置行为的管理,严格规范投资处置申请的审核、审批,防范投资处置环节的风险,确保投资处置工作符合国家相关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所有人员。
第3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投资处置是指因各种原因公司将长期股权投资做出收回、转让或核销等相关处置。
第2章 投资状况分析与投资处置审批
第4条 投资管理部相关人员在编制投资处置报告前要对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仔细的分析,财务人员将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状况提供给投资管理部的相关项目负责人员作参考。
第5条 投资处置报告中要求对投资资产进行处置,投资项目状况必须真实可靠,论证必须充足,依据必须经得起推敲。
第6条 对投资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程序与权限逐级审批,每级审批人必须签署意见并盖章,禁止越级审批。
第7条 投资处置的审批程序为:投资部→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会
第8条 投资处置时长期股权投资超过 万元或占到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 %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审批。
第9条 关于投资资产的评估方的选择必须得到各级领导的审批。
第3章 投资资产评估与处置
第10条 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对投资资产的评估必须公正、客观,禁止营私舞弊,重大的投资项目必须聘请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来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专业机构需出示证明其专业资质的材料或证书及负责过的项目等,由财务总监负责审核备案。
第11条 对投资资产回收、转让、核销的处置标准。
1.对应收回的投资资产,应及时足额回收。
2.转让投资应由专业机构或财务人员、投资管理人员等合理确定其转让价格。
3.核销投资应当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1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做出收回处理。
1.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对投资项目的经营期满。
2.投资项目的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到期偿还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发生不可抗力时投资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4.投资合同中规定的投资中止的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做出转让处理。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违背公司经营方向的情况发生。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而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
3.公司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
4.公司认为没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4章 投资处置存档与惩罚
第14条 投资管理部应指定专人将与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资料编号建档,以备随时审核。若资料丢失,后果由投资管理部经理与保管人员共同承担。
第15条 在投资处置行为中,凡具有以下情形,即对公司的投资处置决策造成误导,致使公司的资产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司经追查后,视公司资产损失多少进行处理,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投资项目的管理人员对投资项目管理不善的。
2.因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投资项目重大经济损失的。
3.故意拖延时间或隐瞒投资项目状况,造成投资项目损失不可挽回。
4.与外方故意勾结,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5.未按投资审批程序审批或越级审批给公司投资造成损失的。
6.提供虚假材料和报告,玩忽职守,给公司投资造成损失。
第5章 附则
第16条 本规定由投资管理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17条 本规定配套办法由投资管理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18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摘自实战红色管理创始人孙军正老师培训课堂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