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指导-上海尊心集团益西EAP心理援助中心
北京的郭先生不堪忍受妻子赵女士的殴打,于11月30日向门头沟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禁止赵女士殴打、辱骂和骚扰自己。法院经审查,于昨天作出裁定,禁止赵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和骚扰郭先生。据悉,这是北京市法院首次向男性当事人发出家暴保护令。
30岁的郭先生是一名工程师,妻子赵女士是护士。郭先生称,他与赵女士2014年结婚后,多次发生争吵。妻子还在今年5月和11月两次殴打他,导致他受伤。郭先生认为,赵女士动手时不顾及孩子,打砸家门吓哭孩子,并辱骂自己的母亲,限制老人人身自由。
11月30日,郭先生到法院起诉离婚,因孩子尚处于哺乳期,不符合起诉条件,没有立案。但是,郭先生要求法院禁止赵女士的家庭暴力,禁止她骚扰、跟踪、接触他本人及近亲属,禁止她语言和行动上的谩骂威胁,同时要求妻子在距离他的住所、工作单位以及经常出入场所200米以外活动。
郭先生向法院提供了他就诊医院的检查申请单、门(急)诊证明书、门诊病历、伤情照片、永定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及执法记录仪影像等(微信/QQ:215193922)作为赵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法院经审查认为,郭先生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昨日上午,门头沟法院裁定禁止赵女士对郭先生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赵女士骚扰郭先生。该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如赵女士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建议,在遇到家庭暴力时要做到“三即时”,即时报警,即时就医,即时求助,不仅可以求助亲友和邻居,亦可以寻求妇联、街道组织的帮助,如遇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可第一时间申请人身保护令,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所制作的笔录、伤情鉴定结论均可以成为诉讼中证明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取证时间距离暴力行为发生越近其证明力越高。
对于愈演愈烈的家暴,除了司法部门的干预外,在婚姻家庭中,如何预防家暴事件的发生?
家庭暴力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反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种社会责任,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与支持,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有效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一、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
相关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法制宣传和家庭道德宣传教育,帮助全民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滋生和蔓延。
二、不断提高妇女的主体意识
各级妇女组织要教育广大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帮助她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婚恋观和道德观,勇于同侵害自己权力的行为作斗争,并使她们懂得,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去解决,千万不要以违法犯罪对违法犯罪,从而造成“本来是受害者变成犯罪者”的悲剧。
三、充分发挥社会的调节功能和救助功能,突出社会干预原则
1、通过动员社会力量采取联合创办“婚姻家庭学校”、“家长学校”等形式做好广大未婚青年的婚前教育及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伦理道德教育。
2、举办以“调适家庭关系、消除家庭暴力”为主题的婚姻家庭治疗班,以挽救一些不必要破裂的家庭、减少部分社会问题,还原一些人完好的生活心态。
3、设立伤情鉴定中心或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点,增加妇女寻求救助的途径。
4、建立健全心理问题排解机制。通过增加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专家(上海尊心集团益西EAP心理援助中心)的帮扶,改善人际交流条件,引导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等多种措施,增加心理问题排解途径,缓和人们的心理压力,冷静处事。
四、充分发挥社会传媒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大力弘扬平等、民主、文明、健康的家庭美德新风尚,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提高婚姻质量,消除产生家庭暴力的土壤。相关单位可联合通过开办“弘扬家庭美德、制止家庭暴力”为主题的专题栏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近年来涌现出来的各级“文明家庭”、“十佳之家”、“好家长”、“好婆媳”、“好儿女”等先进家庭典型,大力宣传文明处理家庭矛盾问题。
五、完善立法,加大对家庭暴力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从立法上,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证据收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及其职责,方便操作。
家庭暴力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从法制、道德、宣传教育和心理援助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家庭暴力就一定能得到有效的预防和遏制,并最终得到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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